中国青年报:“我尊重法律,但法律不尊重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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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11:38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杨亮庆 这几天,“欧元之父”罗伯特·蒙代尔在中国经济高峰会上盛赞中国市场经济的进步。5月24日晚,不知这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有没有收看中国中央电视台的一档节目:《新闻调查·深圳外贸骗局揭密》。如果他看了,想必会有新的想法。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的记者,是循着一位受骗企业主的线索展开调查的。原来,一家具有香港背景的公司,通过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了内地相当数量企业的大笔资金。据一位不愿意面对电视镜头的该公司内部人员说,3个月内每一家企业被骗的数额多至三四百万元,少则一两百万元。该公司运营10多年,诈骗的总金额“是个可怕的数字”。 这样的巨骗为何没有受到执法部门的追究呢?受骗企业主讲述了自己的维权经历———或者说“碰壁”经历:在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推说管不了,要当事人去找公安局的经侦大队;到了派出所,干警又说这种事属于经济纠纷,立不了案,要他去法院起诉;到了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很不耐烦:“那你起诉吧,时间要6个月。”“可是,那伙骗子每时每刻都可能转移啊……”受骗企业主说。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民事案件6个月内审理完毕,立案最长只需7天。而那位法官的说法,却令当事人以为公正遥遥无期。 万般无奈之下,这位受骗的企业主只得自己去跟踪这伙骗子,通过合法及不合法的途径,找到了骗子改头换面后的新公司。为了在具有黑社会背景的诈骗分子面前讨还赔偿,他甚至违法冒充警务人员。 受骗企业主的上述行为,在法理学上称为“私力救济”,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存在或没有能力维护公民的权益时,公民为避免自己的利益损失,自行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私力救济”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中国古代富贵人家私设公堂、动用私刑就是典型的例子。还有一种私力救济发生在紧急状况下。如:当事人发现自己的债务人即将登上国际航班出国,且有逃避债务的可能,这时他可以径行扣留债务人,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必须迅速通知执法人员前来。 由此可见,“私力救济”是法治社会的一种非常态行为,在政府职能部门和国家法律制度健全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而它现在确实发生在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深圳,这意味着什么? 上个月,新西兰在发达国家中率先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两天,到访的巴西总统卢拉也就此事向胡锦涛主席表示了支持的态度。市场经济地位将使我国在进出口贸易、反倾销诉讼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获得平等的对待。 但是,我们也必须反思我们市场经济的运营成本。如果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不是法治经济,如果该国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得不到警察机关、商业监察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有效的保护,如果市场主体还需要通过求助黑社会人员等方式来寻求私力救济,那么,这样的市场经济,运行成本太大,对投资者也会丧失吸引力。 不可能每一宗经济纠纷都诉诸法院,也不可能每一次维权行动都有媒体介入。发达繁荣的市场经济,应当在一个稳定、平和的法治环境中运行,每一笔资金、每一批货物的顺利流转,交易风险和市场运行成本的最小化,才是奠定市场经济的根基所在。 受骗的企业主对中央电视台记者说:“我去找了许多部门,但他们都不予理睬。我是一个守法的公民,我尊重法律,但法律不尊重我,所以我只能自己想办法解决。”真希望每一位执法者都能记住他的这句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