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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定初任法官审核权统一归高法行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14: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6日专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初任审核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

  据了解,任命法官和提请任命法官的审核制度是2002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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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立的。最高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上述制度的确立,有力地推进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审核、备案的范围不够明确,审核、备案的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初任审核通知》针对相关问题,对初任法官审核作出了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

  《初任审核通知》进一步明确,审核对象的范围仅为初次任命和提请任命为法官的人。并规定初任法律职务为人民法院院长或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干部协管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考核,不再另外履行审核程序。

  在审核权限上,《通知》规定初任法官的审核分为两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初任审核通知》立足法官队伍管理的长远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将审核权统一收归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同时,《初任审核通知》规定了审核的具体程序和审核重点。审核重点包括被审核对象是否具有政法行政编制;是否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是否具有法官法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兼任有关职务及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是否符合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的其他规定。

  《初任审核通知》还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做出了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受理有关投诉,使法官任命工作公开、透明,并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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