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商要力保旅客一路平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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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7:45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条例解读·人 客运商不得甩客或换车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近日说,《条例》专门强调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
1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从事包车客运的,应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3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4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7客运经营者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8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张穹说,《条例》从九个方面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是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3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杜绝“大吨小标”和“小吨大标”车辆的生产; 4客、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5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6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7危险货物运输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否则可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条例解读·市场 从事客运要符合三条件 张穹说,道路运输活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条例规定: 1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 4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市场 张穹说,《条例》规定: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2当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同一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