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200万财物 黑龙江最大抢劫案主犯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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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8:19 东北新闻网 | |||||||||
5月24日,曾被公安机关列为黑龙江省最大抢劫案的主犯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宋学军、纪延东是朋友关系,纪延东1985年曾因犯伤害、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后一直无业。宋学军也没有正当职业,为了达到“暴富”的目的,二人预谋,决定抢劫出租车获利。随后,他们准备了作案工具开始了抢劫。
2000年6月11日凌晨2时,二人来到哈尔滨南岗区宣庆小区附近,租了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捷达出租车,当车行至复华二道街附近时,二被告人持凶器抢得陈现金300余元,并威逼陈下车,将价值人民币9.5万元的车抢走,后宋学军将车以4万元价格卖出。 2001年1月5日凌晨,宋学军、纪延东在香坊区红旗小区附近,租乘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动力区文景头道街附近时,二被告人持凶器抢得张现金1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汉字传呼机一部,并威逼张下车,将价值人民币9.78万元的捷达车抢走,然后宋学军将车以4万元价格卖出。 因销赃一直顺畅,纪、宋二人觉得十分“合财”,胆子也越来越大,先后以同样手段在市区内大肆作案,共实施抢劫犯罪26起,抢得款物合计人民币211万余元。被告人李向前购买并销售赃车一辆,此后又积极与宋学军联系购买赃车11辆,犯罪数额100余万元。经公安机关工作,赃车均追缴返还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延东、宋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向前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后其又积极与宋学军联系购买赃车,促使宋、纪继续实施抢劫犯罪,并由其销售抢劫所得赃物,双方虽事先没有明确约定,但双方形成了意思联络和沟通,应视为事先通谋,故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纪延东、宋学军抢劫多起、数额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二人均系共同犯罪主犯,纪延东还素有前科,均罪应处死。但鉴于宋学军被捕获后,主动交待多起公安机关不掌握的抢劫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纪延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宋学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李向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东北网记者 雷蕾) [编辑: 孙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