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 19万职工将破除"铁饭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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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8: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5月27日电(记者 彭勇蔡国兆)广州打破事业单位“终身制”,试行聘用制。26日,广州正式宣布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试点,牵涉4300多个事业单位19万职工切身利益的广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帷幕。 此次试点中,广州市的事业单位要聘用人员,必须在编制内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定酬,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实行岗位管理,聘用过程则将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
按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与其在编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在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届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富余的原在编职工,可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待岗期间,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机会,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提供竞争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到2003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男年满五十二岁,女年满四十七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据广州市有关部门介绍,首次实行聘用制,原在编职工在流动期间由聘用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地区工资补贴和物价性补贴。流动期满前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减半返还流动期所发放的工资;首次实行聘用制,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的原在编职工,在未聘待岗期间聘用单位应按月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地区工资补贴和物价性补贴。待岗期满后,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聘用单位与其终止聘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付一次性补助。 据悉,广州市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人员以及按照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的工勤人员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要逐步实行聘用制度。 截止到 2003年,全市共有事业单位4315个,职工190359人。(完)(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