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探传销黑窝未见妹妹 河南哥千里寻妹泪花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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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9:07 东北新闻网 | |||||||||||
河南哥哥千里寻妹泪花流,引发公主岭清查传销大行动 田涛是河南省项城市人。2004年4月末,他惟一的妹妹、21岁的田富花被同学以做收银员为名骗到了吉林省公主岭市,所带5000多元钱被骗得所剩无几。近几日,陷入传销的田富花天天给家打电话要钱,维持传销生活,可她父母均身患残疾,哪有钱给她!无奈之下,田涛从千里之外来到公主岭寻妹。 公主岭市工商局根据田涛的举报,综合群众反映的情况,对公主岭的传销组织进行了一次清查。清查中发现,传销者虽然被同伙骗得生活窘迫,但仍然“乐在其中”,遣散后再聚,遣返后重来,并不断发展新成员,成为铁杆传销者。 由于跑出去的人通风,广播局楼下一传销点闻风而散,执法人员赶到时只剩下来不及穿的几十双鞋。 遣散再回来 “这东西能赚钱” 记者和执法人员来到供销商场4楼。一间昏暗的房间里聚集着50多名传销者。经了解,他们大多来自河南省,其中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引起干警的注意:在一个月前的查封中,他已被遣散。该男子告诉记者,他叫李方,家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和母亲一起来公主岭。一个月前他和母亲被遣散后,他又偷偷地回来,“这个东西(传销)能赚钱,谁不喜欢参加呀!”他说。这50多传销者被驱散,传销用品被没收。 电话一个个 “我正往那赶呢” 当执法人员走进正阳小区一住宅时,眼前的情景让记者大吃一惊:屋地上,横七竖八地躺着很多人,男女老少都有。见警察进来,他们立刻爬起来,有的准备拿包溜走,执法人员马上将他们控制住。此时一青年的电话响了,执法人员接过电话,电话那端的人说:“我正在来公主岭的路上,你们在哪里……”执法人员明白这是要来参加传销团伙。对其讲明利害关系后,那人放下电话。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断有人打进传销者的电话,都是想加入该传销组织的。 家人骗家人 “先被丈夫骗来” 回到工商局后,一女子来报案。她说她27岁,来公主岭有一个多月,“先是我丈夫被骗到这儿的,然后我被我丈夫骗来,后来我父亲、妹夫也相继被骗来,4个人一共拿出来1.2万元。”该女子说。 这里究竟有多少传销者呢?这位女子说出的数字让人吃惊:“虽然我来时间不长,但我知道40多个传销窝点,规模都不小,公主岭的传销者大约有三四万人,打个比方,晚上你到世纪广场遛弯儿,碰到一多半人都是干传销的。”她说完便急忙走了。 连打四窝点 “还没找到妹妹” 执法人员连续端掉4个传销窝点的过程中,田涛一直跟着寻找妹妹田富花的身影,但都令他失望。他说:“每个被端的窝点都是我的一个希望,虽然这4个窝点里没有妹妹,但为了年迈的父母,我一定要找到她……”说到这里,他的眼泪再一次流了下来。本报记者陆续 我省打传销见窝就要端 本报讯 (记者 李德庆)昨日上午,省工商局召集相关企业举行了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座谈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我省决定把国家工商总局已确定的“武汉新田”等组织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作为打击的重点,做到露头就打,见窝就端,决不让其形成气候。 此次严厉“打传”活动将对国家工商总局已确定的“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王牌88”、“美国远程教育”、“美国互联网基金”等组织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同时,结合我省“打传”活动的实际,把国内外企业采用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从事各种违法活动的,作为整治的重点;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出租房屋、提供资金的,纳入经营性管理范围,依法从严整治;对传销转型企业违规营销的,严格加以规范和查处。 经济邪教“变脸”害人 因传销而众叛亲离、血本无归,甚至行凶杀人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着“经济邪教”之称的传销死灰复燃,与有些人散布的“2004年传销将合法”的谣言密切相关。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今年我国将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但这部法律有个重要精神就是,严格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在继续大力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鼓励合法直销。 一些传销组织者打着直销的幌子,干着传销坑人的勾当。据公安机关有关专家分析,当前传销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不断“变脸”,通过花样翻新实施坑蒙拐骗。 上世纪90年代一度猖獗蔓延的传销方式叫“传物传销”,一般是以销售化妆品、保健品、电子、服装等实实在在的商品为名义,打着“高回报、零风险”的口号,骗人入伙购买严重背离商品本身市场价值的产品,从大量招揽人员中获得高额利润。 当前,在传统的“传物传销”死灰复燃的同时,又出现了“传人传销”和“网络传销”等新花样。“传人传销”就是“传人头”。“传人头”仅仅是传销一些理念,更具欺骗性。实行“传人头”式的传销,对参加者实施物质和精神控制。“网络传销”包括接受远程教育、个人网站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传销组织者往往在“传人传销”和“网络传销”上披上“代理”“直销”“动力营销”“网络促销”等外衣,蒙蔽群众,聚敛钱财。但他们的三个步骤不会变:一是“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二是“复式计酬”,即传销人员获取报酬的方式是从发展的下线中层层计算;三是“形成网络”,即传销组织是依托人事关系建立起来的呈“金字塔”式放射状的网络。 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传物传销”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对“传人传销”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不管传销组织者怎么“变脸”,其最终受法律制裁的命运不会改变。(新文化报新华社记者 张先国)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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