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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非法儿童村应予取缔(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9:31 沈阳今报
  特派记者董永君记者王慧/文记者李浩/摄
  省民政厅的李红在接受记者采访。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崔利生:可以确定儿童村是非法机构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李红:孩子的出路不是问题

  昨天,记者就付妈妈儿童村的合法性进行了采访,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事务处的工作人员称,付广荣的儿童村肯定属于非法机构,应该取缔,但他们也不知道应该由哪个部门取缔才合适。

  记:您对付广荣儿童村的情况清楚吗?

  崔:我知道这件事,曾经与司法厅探讨过此事,我觉得不妥,因为这种方式收养儿童是不合法的,国家有法律规定,凡是涉及儿童收养的情况,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并且与民政部门合办。另外,孩子寄养在她那里,涉及孩子监护权的转移问题,在法律上,她都没有手续,本身也不合法。她的那些捐赠没有票据,也没有监控和监督的手段,容易造成后患,当时没有同意为其办理合法的福利机构的手续。

  记:可以确定这个儿童村是非法机构吗?崔:可以确定。记:应该取缔吗?崔:应该取缔。

  记:付广荣说自己曾经多次到省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并要求派员帮助管理儿童村,但一直没有结果,是否有这种情况?

  崔:根本没有这种状况。去年9月份左右,为了确定儿童村是否可以成为合法的福利机构,我曾经与付广荣约过,并要去儿童村看一下状况,当面谈一谈,她知道我去了,就避开我。就此事,我们曾经与省委综合治理办公室进行沟通,他们也对儿童村持怀疑态度,并不支持。

  记:去看过付广荣的儿童村吗?

  崔:2002年,关心下一代办公室的老同志给我写了封信,说那些囚犯的孩子应有人管。我们让沈阳市民政局调查,后来知道这些孩子不是孤残儿童的范围,不好批。为了弄清情况,我亲自去了一趟,打了个招呼,去时她躲开了,我看了孩子的宿舍等地方,回来后脑子里画了几个问号,首先就是房产的产权不明。

  记:民政厅既然有审批合法福利机构的权力,是否也应该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呢?

  崔:这个事民政从开始就没有介入,一直是司法厅在介入,她的儿童村当时是挂靠在司法厅,以司法厅法制教育基地的名义办起来的,他们应该自己管,所以我们没有介入,但提出我们的意见了。

  记:应由哪个部门来做这个工作或牵头做这个工作?

  崔:现在还没有依据。如果是诈骗应由公安部门介入,是无照经营应由工商介入,妇联、司法都应介入。但涉及到儿童,民政应该介入。但不应由我们牵头,最早是由妇联、司法部门提出的。不是所有跟儿童有关的事都归民政管,涉及到儿童福利才归我们管。我建议由妇联和司法厅牵头做这件事。

  记:但为什么这个非法机构一直存在了四年之久?

  崔:当时不能说它非法,因为是挂靠在司法厅下的教育基地。而当时很难说是收养,因为收养是需要一定的手续,也很难判断其性质。现在看应该算是违法的,但我们一直没有介入,现在我也不知道司法厅是什么态度,他们还管不管。即使其以教育基地的形式出现,但还是缺少手续。

  记:您看过法制教育基地的手续吗?崔:没看过。记:这些孩子符合国家收养孤儿的标准吗?崔:不符合。记:那如果儿童村取缔了,孩子应该怎么办?

  李:这不是问题。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社会弃婴,已经与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凭社区(村)委员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公证后,经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准予其在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处办理户口登记,而儿童村的孩子可以比照孤儿办理户口登记,因此就具备了去孤儿学校的条件。

  省民政厅副厅长周志敏:没登记就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门不能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业人士:民政部门的说法很牵强

  记:听说过付广荣开办的儿童村吗?

  周:儿童村?没有听说过,不算太清楚。需要回去了解一下。

  记: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开办收养儿童的机构是不允许的,但那些已经收养儿童并利用他们向社会获取捐款的机构,应当由哪个部门取缔?

  周:国家是绝对不允许个人开办儿童福利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的社团管理中有《社团管理条例》,合格的社团给予登记,非法的社团可以取缔。但由于福利事业的配套法规并不完善,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我认为这件事不应该由民政部门来管。

  记:对于民政部门的说法,您怎么看?

  专业人士:《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列情形的第二项就是“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这就说明,像付妈妈儿童村这样没有取得批准证书的机构,是应该归入民政机关的管理范畴的,牵强地说自己只能管理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机构,显然有悖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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