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官酒后驾车造成2死1伤终审被判13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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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09:51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5月27日电(记者苏杰)福建省边防总队干部郑晖7年前酒后驾车接连撞死两人并导致一人受伤。福建省高级法院日前以交通肇事罪终审判处郑晖有期徒刑13年。死者家属与福建省边防总队、郑晖在民事赔偿方面也已达成协议。 郑晖原系福建省边防总队技术处参谋,中尉军衔。1997年12月5日晚,郑晖喝完白酒后,独自驾驶本单位一辆三菱牌旅行车,经福州北大路与湖东路交叉口时,与一辆“的士”相
郑晖案在当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然而,此案的审理过程却一波三折。1998年1月,福州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1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郑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郑晖及其所在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共2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两个月后,福州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998年11月,鼓楼区法院开庭重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晖有期徒刑15年。1999年5月,鼓楼区法院撤销该判决,此案改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2001年5月,福州市中院就此案再次开庭审理。2001年12月30日,福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郑晖必须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总计16.6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位死者的家属及郑晖均上诉至省高院。2003年10月30日,省高院裁定将此案发回福州市中院重审。 福州中院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郑晖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汽车,在撞倒被害人黄德玉致其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在逃逸中又撞到1岁8个月的男孩林武轩,致其死亡,撞伤黄海霞,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因此,一审判决郑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此判决结果在省高院终审中得以维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