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须配套与细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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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10:18 中国环境报 | |||||||||
郑寿亭 从当前基层环境执法实践来看,由于部分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环境违法案件缺乏可操作的处罚依据,使与其相关的环境执法的效果打了折扣。 如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民住宅楼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扰民案件,除《大气污染防治法
另外,个别私营企业采用渗坑等手段,排放超标有机废水影响地下水环境质量的案件,因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只对有毒污染物废水向渗井、渗坑排放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却没有规定排放超标有机废水的处罚,这就使查处此类案件时因无确切的处罚依据,而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因部分环境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影响了环境执法效果。如城区近郊及城乡结合部的小规模畜禽养殖所产生的污染问题,由于国家环保总局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畜禽规模较大,所以尽管一些小规模畜禽养殖场产生的臭气、粪便、污水及其他流行病原体对周围居民影响很大,但因其畜禽养殖远远小于规定规模,而使环保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无坚决予以制止的法律依据,致使这类污染问题难以圆满解决。 由于环境污染案件时常涉及其他行业与主管部门,需要联合执法,而联合执法又需要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从对汽车尾气、交通噪声、生产经营不可降解塑料袋、燃用高硫煤及使用含铅汽油、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扬尘等问题,以及对污染企业关闭、停业的强制执行等环境执法活动情况来看,对各主管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对一些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由谁主管、谁负责,在法律、法规上不够配套与细化,致使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联合查处时形不成合力,达不到理想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环保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