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法院首次参考测谎鉴定改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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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10:29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潘巳申记者刘建)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六万余元货款是否付讫,说法截然相反,对此,上海市二中院近日首次依据测谎鉴定,并结合相关证据给出了一个说法。 上海一家反光材料厂长期以来将一种反光材料售给另一家反光材料有限公司,2003年4月初,材料厂向材料公司提出尚有七万余元货款没有收到,由于材料公司不予认可,材料厂
材料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法官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产生怀疑。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陈某和平女士分别向法院递交了测谎申请书,预付了测谎鉴定费,并书面承诺对测谎结论予以认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市二中院委托上海一家专门机构对陈某和平女士进行测谎鉴定,测试焦点是陈某是否给过平女士现金61000元。测试数据显示,平女士陈述的可信度明显高于陈某,法院参考这个测谎鉴定结论,终审认定陈某未向平女士支付过现金61000元,本案在相对科学的基础上作了改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