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违"起争议:司机不服 通过司法途径挑战穗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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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11:02 新华网 | |||||||||
广州市公安局去年向社会发布穗公[2003]278号《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后,市民积极响应,一段时期内对减少市内交通违章起了一定的作用。日前,该《通告》却遭到广州市民赖先生的“炮轰”。 赖先生因不服所受交通违章处罚,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裁决该《通告》不合法未果的情况下,进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撤销广州市公安局对此案所做的行政复
由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穗公法复[2004]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赖先生于2003年12月驾车时,被指违规要罚款100元。他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审查并撤销《通告》;同时请求撤销广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作出的处罚。市公安局经过复议认为:《通告》合法,交警部门认定赖先生违章的法规依据不正确,遂裁定《通告》合法,并撤销广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的处罚决定。 赖先生认为,市民依据广州市公安局发出的《通告》进行取证不合法,有超越职权之嫌疑。他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广州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公安局诉讼意见认为:《通告》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通告》是鼓励公民向警方提交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对于该照片能否成为定案的证据,还需要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甄别、认定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市民拍摄交通违章是公民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此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孙剑)(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