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首例人体器官丢失案终审裁定 死者家属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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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17:35 东北新闻网 | |||||||||
轰动一时的东北首例人体器官丢失案日前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葫芦岛市公安局解剖尸体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驳回死者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一心为哥哥讨回器官的方艳立接到终审裁定之后,表示将继续对公安局解剖尸体的违法刑事行为要求认定,进而再次诉讼,申请国家赔偿30万元。 起因 遇难矿工器官丢失
2002年8月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下属的邱皮沟煤矿发生一起井下事故,职工方艳军在岗位上意外死亡。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未经家属同意,家属也没在场的情况下,矿方委托南票区公安分局法医室派人对方艳军进行了解剖。当家属赶到现场的时候发现死者已经被解剖,部分内脏器官丢失,下落不详。 发展 两诉公安局遭败诉 为了追讨“丢失”的器官,死者家属向葫芦岛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葫芦岛市公安局赔偿30万元。2004年2月17日,葫芦岛中级法院一审此案,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2004年2月26日下午,死者家属方艳立向辽宁省高级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省高级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涉嫌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而没有行政管理职能。本案中实施的尸体解剖行为是公安机关为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而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刑事技术检验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5月23日,省高级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算 将再诉要求国家赔偿 获悉终审判决之后,记者采访了本案控方的代理律师,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的姜彩熠律师。他向记者透露了对终审裁定的一些看法,姜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死者是由于矿上的工伤事故死亡,与刑事无关,在尸体解剖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警方对该事故有刑事案件的认定,更没有怀疑的犯罪嫌疑人。在两次庭审中,葫芦岛市公安局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关于刑事侦查的相关证据,对其作出刑事侦查行为的认定依据并不充分。 既然两级法院都对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作出了刑事侦查行为的认定,但其擅自解剖死者尸体并取走器官的刑事侦查行为仍是违法行为。近期,他们将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违法的刑事侦查行为进行认定,如不能认定,将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国家赔偿30万元。(时代商报吴镝) [编辑: 孙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