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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临汾矿难瞒报案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22:54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5月27日播出了临汾矿难瞒报案追踪的节目,以下是节目内容:

  主持人(张泉灵):在2003年1月12号《焦点访谈》曾经揭露了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一些干部在一起特大矿难事故当中瞒报矿工死亡人数的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山西省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最后共查明这次矿难事故当中共死亡30人,而其中被瞒报的人数就达到了22人,为此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作出了处理决定。给予负有责
任的17名党员干部党纪政绩处分,另有21名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那么这起瞒报事件当中,真相到底是什么?对于涉案人员的处理,最后落实情况又如何?这一次事件之后当地瞒报事故的现象是否就得到了遏制呢?就此,我们记者近日再一次前往临汾进行了采访。

  解说:

  这里是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原乡阳泉沟煤矿,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2年12月2日上午9点,原因是矿主王良志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工。而且没有安排瓦斯员检测瓦斯,明火作业,引起爆炸。事故发生后,尧都区副区长王青丽、区安检局局长李海青、市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李生态等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第二天凌晨他们已知死亡人数为29人,失踪1人,这时本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可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

  记者:当时你知道是30人以后,这个瞒报的主意是谁提出来的?

  王良志(临汾市尧都区阳泉沟煤矿矿主):瞒报是王青丽。

  李海青(临汾市尧都区安检局原局长):最后王区长说,当时就是说,考虑全临汾市的利益,这个人数就按8人报。

  解说:

  王青丽当时是尧都区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他之所以提出只报8人,是因为按照规定死亡8人以上,要报省以上处理。为了不让上面知道,他才提出了这个数字。当时在这间酒店里,包括区安检局局长李海青在内的10多名区干部都同意瞒报。尧都区副区长王青丽就让李海青和市矿山大队队长李生态等人起草了假报告向市有关部门汇报。最后他又亲自向市区领导做了虚假的报告。

  解说:

  与此同时王青丽又安排人把遇难矿工的遗体偷偷藏到了两家医院的太平间。

  记者:那他嘱咐过你几次不要说?

  临汾钢铁公司医院太平间负责人:嘱咐过两次。

  记者:具体是怎么说的?

  临汾钢铁公司医院太平间负责人:就是说要是有人问,你就说在你这儿没有放过(尸体),你就说你这儿没有放人。

  解说:

  随后通过尧都区民政局的领导,遇难矿工的遗体又被拉到了临汾殡仪馆,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矿主交了一笔钱,就被全部悄悄火化。火化前,瞒报人员不许遇难矿工的家属知道实情,不准到现场,不准拿遗物,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的被瞒报的遇难矿工的家属只拿到了2.5万元,比公开上报的8名遇难矿工几乎少得了一半的补偿。2002年12月,当记者来采访时,王青丽还安排李海青和矿主王良志继续瞒报。

  (资料)

  李海青(临汾市尧都区安检局局长):一共是伤了5个,死亡8个人。

  王良志(临汾市尧都区阳泉沟煤矿矿主):13个人死了8个人。

  解说:

  2003年1月12日,《焦点访谈》揭露了这一事件真相后,王青丽还安排人继续定例攻守同盟让矿主王良志把所有的事情扛下来。

  王良志(临汾市尧都区阳泉沟煤矿矿主):他们说这个事情让《焦点访谈》播了,这个事情你得顶住,你不顶你也跑不了。

  记者:这是谁说的?

  王良志(临汾市尧都区阳泉沟煤矿矿主):王青丽。

  解说:

  在国务院调查组和最高人民检查院的过问下,2003年2月王青丽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批准逮捕。2003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对这一矿难作出了处理决定,建议对尧都区副区长王青丽等21名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2月底尧都区法院一审对王青丽进行了审判,却认定他无罪。

  杨齐保(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他这个犯罪构成来说,他是主体构成了。他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是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构成了。他从他主观上是故意,这个也没有问题。但是客体,就是客观上,从客观上来说,他没有造成我们认为应该以刑法来调整的重大损失。

  记者:你指的重大损失是什么呢?什么才叫重大呢?

  杨齐保(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副长):这个重大损失,你从法条上来说,那就是经济上的,人身或者是经济上的,给国家或者给公民个人造成人身或者经济或者国家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样的才能行。

  记者:可是我看法律上并没有只指经济上,比如说社会影响其他各方恶劣影响,这方面不也是重大损失?

  杨齐保:是。它这个重大损失,它里边其中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包括这两种,我们从立法本意上来说,物质是肉眼能看的见的,能计算出来的;非物质的这个东西,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一个尺度,没有一个量刑的尺度。就是你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的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了。

  解说:

  对于尧都区法院以重大损失难以界定为由的这种判法,有关的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主任):你在这个事件当中弄虚作假,老百姓会怎么看?你给人的印象你不是一个失信于民的政府官员吗?这个恶劣的影响,我觉得司法机关应该考虑。第二个就是你这样的行为,给这个矿难的受难者,一个什么说法?他们活生生的生命,或者一个人死后还要留名,你把他这个名都在正常的或者说在他应该出现的地方,你都把他抹掉了。那么你对他们的权力,你是不是构成侵害?还有一个给这些矿难的家属们所造成的精神上的、财产上的损失,我觉得也应该考虑。

  这些问题如果不处理,由此他会给整个社会的稳定,给一方的安宁造成严重的隐患。那么第三个就是类似这样的事件,你政府官员有意隐瞒了,你是不是给那些所谓的不良矿主、那些黑心矿主,你给他提供了保护伞。那么这种行为我们要不要追究他的责任?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此类事故,如果说我们的法院的判决是建立在这样一个逻辑基础之上的。就是说政府官员瞒报,可以最后获得一个无罪的判决,或者是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现在山西发生这样的重大的责任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不是一起,是一连串。

  那么再把这样的事件放到全国,现在安全生产面临这样严峻形势的面前,我们就不得不担忧。如果说我们政府官员,他的管理思路是这样的对人民的不负责任,是对整个国家声誉不负责任,但是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反而还得不到法律应有的追究,那就不得不让我们对这个判决的公正性,或者是他的严肃产生怀疑。

  解说:

  作为这起瞒报案的主要责任人王青丽被判无罪,其他瞒报的涉案人员当然也就难以追究了。在这起案件中没有一个人因为瞒报的原因被追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尧都区检察院也对参与瞒报的另13名涉案人员以罪行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起诉。其中身为副县级干部的市矿山大队救护队队长李生态,尽管积极参加瞒报且滥用职权,不准矿山救护大队说实话,事发后继续瞒报,也没有追究法律责任。而更令人奇怪的是,这13人的全部档案材料现已不知下落。

  近年来,临汾市矿难不断,今年4月30日还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造成36人死亡的矿难。一些矿主和个别干部不重视安全生产,一旦出事就用瞒报死亡人数的办法蒙混过关。在这次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家晋蜀煤矿也存在着瞒报。

  张勇(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区分局治安科副科长):当时该矿死亡10人,伤3人。

  解说:

  可当时出事后,矿主只报了2人,瞒报8人,就蒙混过关,又跑到贵州等地继续开矿。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这几位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记者还了解到曲沃县的宇晋钢铁公司和天和采石厂,尧都区枕头乡井洼煤矿都有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问题。

  记者:前两天井洼矿那个矿难,有几个人没出来呀?

  井洼矿难知情人(电话采访):估计最起码五六个。

  记者:五六个呀?是哪里人?

  井洼矿难知情人(电话采访):全是甘肃的。

  记者:是谁跟你们说的不要跟外人说,不要跟记者说呀?

  井洼矿难知情人(电话采访):就是那个老板。

  记者:他是怎么嘱咐你们的呢?

  井洼矿难知情人:他说千万不要跟别人胡说,不要说死了几个,伤了几个,怎么回事,都不叫说。

  记者:要是早来救护是不是还有更多的人能活着出来呢?

  井洼矿难知情人:肯定能活,他们要是早来的话。

  解说:

  而那些乱采、乱挖的非法小矿瞒报死亡人数的事情就更为普遍。

  遇难矿工周运增的父亲(哭诉):我的儿子。

  记者:他是什么时候出的事儿?什么时候发现的?

  遇难矿工周运增的父亲:3月7日在蒲县太林乡前蒲西村一个私人开的窑洞。

  记者:那什么时候你们才知道自己的孩子死的呢?

  遇难矿工周运增的父亲:20号我们才知道,他们(矿主)不让我们见,一直找不到,他们一直把他放在太平间里,改名李三,隐瞒事实。

  记者:他的原名叫……

  遇难矿工周运增的哥哥:叫周运增。

  记者:现在给他改成李三了。

  遇难矿工周运增的哥哥:改成李三了,要不咋找不到他呢?就因为叫这个找不到。

  遇难矿工周运增的父亲:我报煤炭安全部门,(他们说)不要声张,不要声张,我们慢慢处理。

  遇难矿工周运增的哥哥:他们就是为了维护地方上的黑窑子,就是这地方,这一片都是黑窑,维护地方黑窑。

  主持人:

  近年来一些地方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大矿难事故不断,而出事之后的瞒报又使一些人本应该承担的各种责任没有承担,这就使得那些为谋取暴利不择手段的人更加无所顾忌、胆大妄为。而这也必然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整个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王琦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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