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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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1:27 京华时报 | |||||||||
作者: 朱达志来源: 摘编自《大河报》5月27日 文/ 对于这些没有自主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儿童,政府有义务承担起监护的责任。成立“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就是用强制手段将这些孩子保护起来。这种“保护性救助”的设想,无疑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公共政策思路。
流浪乞讨儿童的生活和成长需要监护人的帮助与教养。而这样的责任,在家,当然是要靠父母靠学校;一旦流浪在外,就得靠全社会了。这个全社会,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基层组织,以及所有有能力的成年人。而其中政府的职责,无疑是最大最基本的;政府的帮助,无疑是最有效的。 由于种种原因,《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儿童群体的关注,似乎存在着较大的空白。遍查该《办法》,只有第五条对他们有所涉及,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那些被恶丐或“帮主”们胁迫行乞的流浪儿童,究竟该怎么办,《办法》并无条文规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将他们送到“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应该说,深圳成立“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做法,是有其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的,更符合现代民主社会注重公共福利这一制度设计理念,值得各地借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