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基数上升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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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1:27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从今年7月1日开始,省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保最低缴费基数将由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调整为80%,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此项内容。《通知》规定,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企下岗职工的缴费基数将保持不变。 《通知》指出,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区属
同时,省会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律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也可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仍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该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来有关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将以本意见为准。据了解,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医疗保险实际收支水平来决定的,提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源于去年省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统筹基金出现了赤字,如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节余,缴费基数可能还会降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