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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情小说“惹”出无情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1:39 时代商报

  言情小说“惹”出无情官司———“飞象”告盗版案开庭

  《烈火青春》、《香车美人五步曲》、《情夫世家》……这些言情小说是许多年轻读者的“最爱”,但就是这些销量火爆的图书却在沈阳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5月18日上午9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台湾飞象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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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象公司)状告沈阳市北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北国公司)、北国公司总经理付敏、北国公司付娟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台湾言情小说在沈被盗版

  原告飞象公司的代理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何景伦说着一口不大标准的普通话。庭审中,他大多时候是由其所聘请的北京律师发言。据他介绍:“今年年初,我公司收到沈阳读者的来信和网上读者的反馈,询问我公司出版的图书以前印刷质量一直非常精美如今为何变得粗糙不堪,公司随即进行了调查,发现沈阳市场上疯狂‘流行’的台湾飞象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言情类小说系盗版。”“飞象”一纸诉状索赔百万

  4月6日,原告一纸诉状将北国公司告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包括侵权费95万元、差旅费2万元、律师费3万元。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1年—2004年间,我公司在沈阳被告处发现该公司销售我公司出版的盗版图书。尽管2003年8月4日,沈阳市工商局对被告下达了有关的处罚规定,但同年4月,我公司出版的《烈火青春》《香车美人五步曲》等读物仍在被告处出售……上述事实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著作权。

  在庭审中,原告出具了敦煌文艺出版社的鉴定委托书、2003年7月24日原告通过海基会所作的声明书的图书目录、一份公证书,以及和平区文保分局对第二被告的询问笔录。被告强调销售盗版并非故意

  被告表示自己虽然销售了盗版,但飞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这些图书的版权。“飞象公司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印件;而且海基会的声明是原告自己作出的声明,只是有海基会的公章,没有法律效力;飞象公司也不能提供他们与图书作者的签订的有效合同,因此无法认定飞象公司拥有这些图书的版权。飞象公司的正版图书在沈阳市场能否公开销售也是个问题。他们不具备起诉我们的主体资格。”被告还强调,销售盗版并非故意,在销售之前没有对图书进行详细的检查,以至于不小心卖出了盗版图书。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近期将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实习生 秦巍 记者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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