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下水将设开采“禁区” 违法打井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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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7:53 新华网 | |||||||||
办法》通过表决,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到时,开采地下水将有明确的区域限制。 表决稿中明确,本市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或者自然地质单元,定期进行 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按照新的规定,以后,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禁止开凿机井;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 在个人或单位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时,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量收取水资源费。在禁止开凿地区打井的,视为违法,除限期封井外,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秦文)(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