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政法委会议精神”成了裁定书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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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8:55 新华网 | |||||||||
《中国报道》记者 赵继生 本报记者 程刚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民事判决,却因为松原市政法委的介入,发生了变化。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根据“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了中止对该判决执行的裁定。日前,记者赴松原市进行了采访。
该案由一起蓖麻油来料加工纠纷引起。原告山东省莘县四强化工公司诉称,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与被告前郭灌区濮源化工油脂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委托其加工蓖麻籽。但是当四强公司于2001年7月2日到被告处提货时,却遭到该案第三人前郭灌区植物油厂的强行阻止。后经多方协商,四强公司勉强拉走三车蓖麻饼。由于余下的约200吨蓖麻饼及500吨蓖麻油因为无法提走,致使其被迫停产,经济损失严重。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濮源公司给付原告四强公司蓖麻油487吨,蓖麻饼163吨,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7.8万元。对于该判决,当事各方未提出上诉。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判决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到了松原市政法委的强力“阻击”。 判决执行中,法院依法扣押了濮源公司的蓖麻油和蓖麻饼,但植物油厂阻止四强公司提取上述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几次召开有市委政法委参加的听证会,就该案判决的执行问题进行听证。听证的结果竟然是,法院于2003年2月5日发出一份民事裁定书,对判决中止执行。 记者在这份裁定书中看到这样一段话:“经查,濮源公司系由第三人植物油厂与河南濮阳瑞宝化工公司联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双方账目不清,纠纷不断……根据中共松原市委政法委2004年1月16日会议纪要精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松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我们认为,联营双方的内部纠纷没有任何理由成为判决中止执行的依据。”四强公司代理律师这样向记者表示。记者注意到,在《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的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因被执行人内部经济纠纷问题而中止判决执行的条款或类似规定。 “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写入“民事裁定书”,并将其作为中止判决执行的理由之一?记者请教了有关法学专家。 “将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精神写入民事裁定书显然没有法理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舒国滢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他解释说,我国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要求,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不应引用规章制度、会议纪要或社会评论等作为法律依据。因此该案中的市政法委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引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指出,“将会议记录写入法院裁定书非常不严肃。各级法院应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独立判决,而不是依照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的意愿。” “政法委无权力、也无职责介入法院对案件的裁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葛行军在接受采访时说,如果会议纪要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援引的法律依据,那么司法过程将难以体现真正的独立,而本来就日趋严重的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也会更加突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葛行军主任做客官方网站人民网回答网友提问时,就对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表示担忧,并指出地方保护主义是判决“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他透露,专门针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一部法律草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目前已完成送审稿,正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记者即将结束采访时,松原市市委书记杨绍明和市委秘书长王绍俭表示,市委对此案非常重视,将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对该案予以执行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