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判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林明光黑恶团伙主犯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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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9:12 新华网 | |||||||||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林明光黑恶团伙案昨天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第一被告人林明光因犯故意伤害、金融凭证诈骗、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等多项罪名,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
现年三十六岁的林明光原系汕头市金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九九五年年底,他开始在汕头市区纠集以湖北籍及东北籍为主的刑满释放、劳教解教人员及无业人员为其充当打手,逐渐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以被告人杨良军、林明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林明光的组织、领导、策划及指挥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金海公司”做生意为幌子,通过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赌博犯罪及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林明光经营的汕头市万谷西餐厅为主要活动据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管制工具,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民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汕头市造成了重大的恶劣影响。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明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共十七宗,其中金融凭证诈骗四宗,骗取财物总值共计人民币三千一百一十七点八三六万元,分得赃款一千一百四十六点七九万元,破案后除退赃八十一点三万元外,其余赃款均被其使用花光;故意伤害二宗,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非法拘禁二宗,寻衅滋事四宗,故意毁坏财物二宗,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二点八万多元;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二支、其他枪支四支和各种子弹五百四十八发(其中军用枪支子弹七十六发);赌博二宗。(宿华文)(来源:中新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