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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遭处罚,谁会偷着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9:16 沈阳今报

  5月26日,石家庄警方首次对为达到个人目的在某工地以自杀相要挟的“跳楼秀”行为,进行了治安处罚。某公司业务员李某虽然以“跳楼秀”讨回了货款,但因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却被处以200元罚款。据了解,这是石家庄首次对此类行为进行治安处罚。(5月27日《燕赵都市报》)

  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某工地在收到李某提供的货物后,就应当向李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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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货款。当工地拖欠不支付货款,李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讨要。可是业务员李某却想采取爬塔吊“自杀”威胁的方法来讨回工地所欠货款,哪知他这种极端的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警方对他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我觉得是十分应当和必要的。

  从报道中看,李某虽然被处罚了,可是他的货款也讨回来了。但是,我觉得这个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毕竟李某违法也是迫不得已,总有点被“逼上梁山”的味道。可是,把李某“逼上”塔吊的某工地却仅仅是把应当支付的拖欠货款给了李某,除此之外,我并没有看到他们获得了什么“处罚”,真是有点让人郁闷。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而如果在买卖合同中,购买方收到货物后,不按规定时间付款,则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今,报道中的这家工地不仅没有支付违约金,他们拖欠货款的行为还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李某因“维权”又付出了违法遭罚的代价,怎么能让人高兴得起来呢?

  如今在生活中,许多类似“跳楼秀”这样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其实都是有原因的,而且这些“跳楼秀”者往往又是受害者。但是,随着各地纷纷出台对这些“跳楼秀”者处罚的规定,我们却从未看到,有倒查“跳楼秀”原因的规定,更是没有听说过用拖欠款手段逼他人“跳楼”者,曾经有遭受处罚的例子,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法律规定的一种悲哀。更为可怕的是,我们的法律本来也就没有什么样的规定可以用来处理那些拖欠者。

  这样的话,如果不对造成“跳楼秀”等行为的前因进行调查处理,而仅仅是对“跳楼秀”者进行处罚,那么最可能的结果就是我们的法律在事实上保护了违法的或是侵权的单位和个人。看到李某受到处罚,也许现在那家曾拖欠李某货款的工地的人正在偷着乐呢!因为以后他们似乎就更可以理直气壮地拖欠货款或工人的工资了,当被拖欠者前来讨款时,他们甚至可以得意地说:“你们也学那个李某呀,学李某,我们一样会把钱马上给你的!”这时,那些权益遭受侵害的被拖欠者们,又该何去何从呢?

  被侵权者因违法遭受处罚,而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却能逍遥于法律之外,并且能在心里暗自欢笑,这多可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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