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点:“佐罗”的出路在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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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9:17 沈阳今报 | |||||||||
“佐罗解救中心”的诞生,以及朱文光在被救助者们心中的地位,都无可辩驳地说明了一个事实:中江当地需要这样一个组织的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朱文光的“佐罗解救中心”是不被允许存在的。如果只是个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当然无可厚非,并应当得到国家与社会的嘉奖。
但如果要作为一个组织存在,就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尤其是赢利性的组织,这是和公安机关行使打击犯罪分子的国家公权相冲突的,国家机关应当统一行使这一权力。 宋朝武认为,尽管朱文光强调他只是解救了受害人,而没有妨碍公安机关行使打击犯罪分子的权力,但他没有意识到,解救也是打击的一部分,也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所以他的行为仍然是一种侵犯国家公权的行为,不被我国法律所允许。“但是,他也可以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商,由政府出面来设立一个慈善性的机构,而他的中心可以挂靠在该机构之下,并可以设立更多的服务项目,造福更多的人,但前提是由政府拨款。虽然这个想法实践起来很难,但毕竟是个合法的途径,总比现在这样徒劳地去争取强得多。” “又或者,朱文光愿意退一步,可以在接到受害者家属求救时,首先报告公安机关,然后以协查身份参与到对受害者的救助中,这样朱文光多年来积累的打拐经验就有了用武之地,他想帮助弱者的善良愿望也就有了实现的可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