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色短信惹祸 个人信息能否公证成司法新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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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11:17 温州新闻网 | |||||||||
一位怀疑丈夫有外遇的妻子,在发现丈夫的手机上有多条“桃色”短信后,就设法保全这个证据,并到公证机关申请给予办理公证手续。近日,文成县公证处已拒绝办理这起手机短信的证据保全公证手续。这一公证案例的出现,引起了我市法律界人士对个人隐私信息公证与证明效力问题的关注。 疑夫有外遇 妻要公证短信
据介绍,这位李女士与在乡镇工作的丈夫结婚已经两年。近段时间,李女士怀疑丈夫有外遇,并在丈夫的手机里发现了其“情人”发送的多条“桃色”短信。为防止这些证据被销掉,李女士便偷偷将丈夫手机拿到县公证处,申请对这些短信进行公证,以便进行离婚诉讼之用。公证内容包括短信的收发双方、时间以及内容等。 怕侵犯隐私 不予办理公证 文成县公证处本月中旬进行了多方求证,最终认为,李女士丈夫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再加上李女士不是手机的所有人,她的行为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于是,公证处拒绝办理这起“桃色”短信证据保全公证,同时建议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离婚的李女士,可以自行保存这一证据。 该不该公证 各方看法不一 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短信是否可以公证?我市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金克明律师认为,隐私权受保护是有一定条件的。侵犯隐私权,是指侵犯他人隐私,并向社会扩散、披露的行为。妻子为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希望通过公证部门固定证据,并不构成对丈夫隐私权的侵犯,这种公证应当有效。 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曹启东认为,这些短信不论是被公证处公证,或女方通过多人见证等方式自行保存,但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证明力如何,必须由法院审理后决定。 据了解,国内不少公证部门对此处理意见亦是截然不同。如江苏省盐城市公证部门同样拒绝了对“桃色”短信的公证,而云南省昆明市、山东省烟台市公证部门,却为申请人办理了手机短信的证据保全公证手续。这两地公证部门认为,法律只保护正当隐私,而婚外情行为已属非正当隐私。(温州日报周永旭苏德海)(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