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村民的承包地该不该收回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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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12:51 新华网 | |||||||||
5月16日,辽源市农妇何晶向记者反映,她出嫁后,原居住地的村委会收回了她的承包地,现居住地的村委会又没 分给她承包地。两年来,她找过许多部门,但问题仍没得到解决。她到法院起诉村委会,却不给立案。近日,记者对此问题进 行了调查走访。 据27岁的何晶介绍,她出嫁前住在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友谊村6组。2000年1月1日,她嫁到东辽县寿山镇永 康村9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寿山镇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
在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政府,记者见到了乡长于生厚。他告诉记者,友谊村已于2001年10月24日划归辽源市 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何晶嫁到东辽县寿山镇永康村9组的时候,工农乡和友谊村并没有收回她的承包田。她的承 包田是在2002年春天被友谊村收回的,这时的友谊村已经划归民营经济开发区了,所以问题不是出在工农乡。 他还明确表示,在友谊村划出去之前,乡政府根本没有下发过抽地文件,而且在1997年,该乡与农民签订30年 的《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时,也没有和友谊村的村民签订。对于其中的原因,记者在友谊村会计胡素霞的口中得到了答案。 胡素霞告诉记者,1996年调整土地时,工农乡政府召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开了会,后来乡里和市经营总站也来了 人,下到各个农户家中进行座谈,最后达成了不与农民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决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 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 包地。”既然国家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工农乡也明确表示没有下发过抽地文件,那么村里为什么要把何晶承包的土地收回去? 村里收回何晶承包的土地发生在友谊村划归辽源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之后,那么友谊村的这种举动是不是得到了民营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呢?辽源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有告诉记者:友谊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 承包时,都没有与农民签订30年的《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虽然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 是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但下面实际执行起来有很多困难。友谊村现在的做法也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当时大多数村民都同意这么办。但是记者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看到第20条是这么规定的:“村民会议可以制定 和修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 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临别时,王有表示一定处理好这个问题。(筱本报记者杨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