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参与防止核扩散国际合作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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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13:3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北京5月28日电(记者孙自法) 北京时间5月28日,在瑞典哥德堡举行的核供应国集团(NSG)年会上,经全会审议通过,正式接纳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 作为核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原子能机构就此向媒体提供信息称,中国一贯支持和积极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合作,致力于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建设,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支持该机构旨在防止核武器扩散的保障监督体系和措施,并于1988年与机构签订了保障监督协定,自愿将本国的有关民用核设施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 198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规定了核材料监管部门及职责、核材料管制办法、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核材料帐务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实物保护及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等。 在核材料实物保护方面,中国1989年就签署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并按照与公约的要求相一致的国内法规,对境内的核材料实行严格管理。中国还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先后举办了数次核材料衡算和核材料、核设施实物保护地区培训班,积极支持和参与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与谈判工作。 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承担了核武器国家所应承担的各项不扩散义务。 1997年中国加入旨在协调国际核出口控制原则与条件的“桑戈委员会”。 1997年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该条例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的核出口原则。条例还规定对核出口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制定了全面详细的管制清单。 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并确立了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审批程序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 1998年签署了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率先在五核国中生效。 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人透露,目前,中国正根据国内的实践情况和国际核出口管制的发展,重新修订《核出口管制条例》及《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在出口控制原则及管制清单方面与“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完全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