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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天然林保护工程税收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18:3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电(记者陈二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的政策问题。

  通知指出,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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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规定,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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