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出台新规定:“炒鱿鱼”须先通知工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21:0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电 据《新京报》报道,酝酿多年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据介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广东省工会组建率还不高,仅为37.2%,还有近6
对许多企业、老板动辄违反合同,“炒”职工“鱿鱼”的现象,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和对职工处以重大处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