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辞退职工须经工会“点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02:5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林洁)今后,广东企业要“炒”员工“鱿鱼”,必须经过工会“点头”。近日,随着酝酿多年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工会今后将在企业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目前,广东省工会组建率仅为37.2%,还有63%的企业至今未组建工会。针对这种现
针对许多企业动辄违反合同,随意“炒”职工“鱿鱼”的现象,《草案》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和对职工处以重大处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据了解,《草案》还加大了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监督力度,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依法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