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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情况下车辆不能注册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05: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龚锐 实习生龙菲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部于今年5月1日制定、出台了《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机动车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方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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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做出了明文规定。今天,“细说《道法》”栏目首先就机动车注册登记方面的相关规定为读者做一个简要介绍。

  《规定》中指出,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有下列八种情形的,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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