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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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07:55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质量,保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提高监督实效,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的、比较集中的建议和意见,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第三条《审议意见书》主要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围绕下列问题提出的意见: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问题;全市“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些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其他问题。 审议意见中,与一府两院报告中提出的解决办法或已采取的措施相重复的,已有代表提出同一内容议案或建议并正在办理的,一般不再列入《审议意见书》。 第四条《审议意见书》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题一书,及时进行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形成。 第五条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并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说明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六条在审议意见办理期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跟踪督办,必要时给予协调或支持。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办理情况的汇报或者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办理结果的报告,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议。 第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编辑 爱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