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纠纷5日内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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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08:00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本次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关于水事纠纷的处理,并对水事纠纷有影响的水工程建设的禁止范围进行了具体化界定。办法草案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5日内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决。 记者 周华平 实习生 袁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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