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 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将提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08:49 胶东在线 | |||||||||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500元提至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790元提至3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大众日报济南5月28日讯(通讯员 王颖超 记 者 李文明 报道) 我省出台重要措施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自6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最高线。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500元提至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790元提至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省国税部门初步统计预测,这项措施实行后,全省将有37.8万户个体工商户受益,约占全省个体工商户总数的71.4%,每年享受税收优惠约4.6亿元。 省国税局负责同志介绍,自2003年1月1日起,国税部门已经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增值税起征点根据山东实际作了相应调整。但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中央一系列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的出台,原来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偏低及不同类型纳税人享受政策不一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此次提高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就是省委、省政府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做大做强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增强其创业自立的能力和信心将产生重要的作用。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