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个人可设基金会 上海将重点推动非公募基金会发展,6月1日诞生4家新基金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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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09:26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邵珍报道
从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将于6月1日成立的吴孟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等4家基金会都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据了解,目前本市已经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59家,基金会的资产总额达16.3亿多元。在59家基金会中公募基金会占了绝大多数。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今后将重点发展慈善、社会福利、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环境保护、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领域内的基金会,尤其是推动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 成立基金会的条件 (一)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募非公募的区别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主要是资金来源不同。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募集,不得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命名;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但允许其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 公募基金会可以组织向社会公共募集,开展义赛、义演、义卖、义展等募捐活动,在公开媒体发布募集广告或募集消息,在公众场合设立募集箱,以及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发文件、发倡议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募集。非公募基金会不可以进行上述活动。 基金会享受税收优惠 记者邵珍报道 本报讯 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方国平表示,基金会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方国平表示,基金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政府对此项事业支持的手段之一就是税收优惠。这次《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指出,基金会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 方国平说,凡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基金会都具有登记证书,可以通过查看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登录上海市民政局政务网站(网址:www.shmzj.gov.cn)等方式进行查询识别。市民如想捐赠,可以与基金会直接联系或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咨询联系后再去基金会捐赠。 《基金会管理条例》六大亮点 记者邵珍报道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从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有6大亮点: 明确基金会的法人性质:把基金会列为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列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增设“非公募基金会”:将基金会分为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涉外基金会纳入管理范围:允许涉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开展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活动。但在管理上采取了相应举措,如境外人士不能担任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等。 基金保值增值渠道放宽: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要“合法、安全、有效”,并按章程经过理事会的特殊程序,就可进行合适的各类投资。 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领导:基金会设立的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同时《条例》也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