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强制拆除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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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10:45 温州都市报 | |||||||||
吴祖坚 本报讯去年8月15日本报8版刊登的《执法不一究竟是为什么》,报道了苍南钱库永新南路47、49号两居民将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告上法院事件。苍南县法院已于近日作出判决,撤销该局作出的关于不许可建造室外楼梯的决定,确认该局强制拆除楼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该局赔偿强制拆除楼梯对两住户造成的损失。
去年8月13日,本报“记者为你说话”栏目组来到苍南灵溪,住在钱库永新南路47、49号两位姓金的居民向本报投诉,称他们竞拍获得一商用房后,在其后门另设一具楼梯方便上下楼。钱库镇规划建设所负责人认为他们设立的楼梯占用了通道,并对它实施了强制拆除。 苍南县法院根据双方的供诉,认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认定建设楼梯压占地下管线,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说明,或提供证明这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证据;并且钱库规划所是该局的派出机构,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程序。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在对楼梯进行拆除前,没有先向金某两人发《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违反了规划法有关规定。法院最终确认,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金某两人楼梯及房屋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两居民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