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摇身变女性 律师不认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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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10:5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铜陵讯5月27日下午,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赔偿案件时,出现了尴尬的一幕:案件的第二被告王某为男性,但是案件的原告却在起诉状上把王某的性别写成了“女性”。王某的辩护律师则向法庭表示,由于自己的当事人王某为男性,而原告要起诉“王某”却是女性,因此自己的当事人不是这个案件的被告。 据介绍,原告于2000年承租了铜陵某实业公司所属的市场的一间网点房,不料2003年
第二被告王某辩护律师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的“王某”既然为女性,那么就不是自己的当事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款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童正)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