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拆迁安置租赁房能否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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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12: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5月29日电(赵兴武徐高纯)一方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一方是在拆迁安置中取得承租权的房屋使用人,面对每年数十万元的利益,双方围绕拆迁安置租赁房能否收回展开激烈辩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按照“顾及历史原因、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的“老大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986年6月10日,江苏省农垦公司拆迁了玄武区饮食公司承租的区房产经营公司公房4
2003年1月17日,双方第4次续签的合约期满。江苏农垦公司提出单位改制,实行企业核算,要求收回房屋。按当时市场行情,农垦公司如收回房屋,每年可有数十万元的收益。但饮食公司对农垦公司要收回房屋持有异议,认为自己对该房屋的承租权是因拆迁安置取得,应永久享有。2003年2月18日,江苏农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饮食公司交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饮食公司对讼争房屋的的使用是基于农垦公司对饮食公司的拆迁安置补偿义务所得,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双方按一定年限签订的格式化的房屋租赁合同只是双方之间为确认饮食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法律关系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饮食公司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的期限,不应受双方所签订的格式合同约束。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农垦公司要求饮食公司迁出珠江路承租房屋的诉讼请求;饮食公司按最后一次合同约定的每月3500元向农垦公司支付房租。 一审宣判后,江苏农垦公司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处置权,坚决要求法院维护产权人利益。另一方面,饮食公司则以“低租使用房屋有历史原因”“事关职工生计”等为由,要求维持原判,否则要组织职工上访,双方矛盾十分尖锐。 这一案件系历史遗留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案件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市中院确定了“衡量双方利益,多做调解工作,争取‘双赢’结果”的办案思路。承办法官认为,案件的处理,既要维护产权人利益,又要考虑历史原因,顾及双方利益。他们先后十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提出多种解决纠纷的方案。 最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农垦公司同意饮食公司继续使用该房屋至2007年,同时将房租提高至每年15万元;农垦公司2007年收回房屋后,分5年共补偿饮食公司100万元。调解的成功,不仅彻底化解了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今后解决类似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