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廉政档案”能根治不诚实行为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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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13:35 南方周末 | |||||||||
作者:王力 5月起,北京市朝阳区的每一位检察官都开始拥有特殊的廉政档案。这份档案除了将其个人及家庭自然情况、住房情况一一记录在案,检察官的个人重大事项也要向组织主动申报。重大事项包括:收到与案件有关人员、单位及请托人钱物,未能拒绝的;家庭购买住房、小轿车等大额支出及财产来源情况……
不能不说,朝阳区检察院实行的这个廉政措施是一个突破。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尚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法规,现有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仅仅是一项政策性规定,它规定的申报人只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就其所申报的内容,也只限于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几项不完全收入,根本不能涵盖“财产”状况。相形之下,朝阳区检察院不仅先行一步,将其麾下所有的公职人员纳入了廉政考核对象,而且致力于全面、动态地掌握他们的财产、支出状况。这样的措施,既防止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使个人财产非法增值,又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有助于树立公职人员的威信,维护检察部门的良好形象。 但问题是,倘若有人不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呢?批评、教育?还是党纪、政纪处分?如果这项廉政措施执行起来缺乏力度保障,会不会像其他地方的某些职务犯罪预防制度一样,实行起来一阵风,时间一长就流于形式、难以坚持了呢? 不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从司法实践中获得的信息看,不如实申报或作虚假申报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贪污或是受贿所得,这部分非法所得,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司法机关掌握,如果咬紧牙关拒不交待,司法机关又无法查清时,也只能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量刑(最高刑五年);但如果坦白交待自己的贪污、受贿事实的,反而可能受到较重的处罚(最高刑为死刑)。被称为“安徽第一贪”的尹西才3月底刚刚获得的量刑为:570万元人民币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01万余元人民币、美元66万余元,共合约243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仅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此可知,在两种悬殊的处理结果面前,心存侥幸的,只会避重就轻,选择拒不如实说明财产的来源,这也是如今贪官污吏纷纷患上“健忘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越来越多了的缘由。再据此看来,朝阳区检察官们被要求申报的“财产”内容虽面面俱到,可无论是批评、教育还是党纪、政纪处分,究竟能不能威肃到让所有的检察官们诚实申报他们的各个“重大事项”及财产真实来源,还着实叫人捏一把汗。 现在很多地方和部门都在积极实施阳光工程,推行各种方式的“廉政档案”,它对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毋需讨论的。但不能不看到,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收入(或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缺乏监督权威,很难真正承担起稽核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无论是对违反规定的申报人的惩处力度,还是对同级部门负责人的追究力度,又都十分有限。加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令人敬而不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在完善核查体系、明确监察部门责任的同时,加快财产申报立法,以刚性条款对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等不诚实行为加强制约和惩戒,那么行为人“说而不明”、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的漏洞能不能彻底堵住,廉政档案究竟能发挥多大的效力,就很值得悬疑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