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在本市开办基金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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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13:38 北京日报 | |||||||||
可以接受捐赠,但不能公开募捐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市社团办公室昨天透露,本市基金会的证书换发工作将于6月1日起开始,凡兼任基金会负责人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需在此次换证前,要么辞掉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要么辞去基金会的职务。
市社团办公室主任李明利介绍说,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是本市对履行过登记手续的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规定期限。本市将按照以下原则对在市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进行换证工作:对符合新《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尽快办理换证;对活动正常但原始基金数额达不到标准的,可以换发证书,但要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基金;对活动不正常、存在一定问题的基金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对基本不具备设立条件和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基金会,依照《条例》规定处理;对未经登记、已在社会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以前登记的现《条例》规定需由民政部审批的基金会,视为原登记无效,需到民政部重新办理设立手续。 李明利还透露,按照新《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个人可在本市开办非公募基金会;个人开办的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接受捐赠,但不能公开募捐。符合条件的外国基金会可在本市开办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也可在本市开办基金会,但不能在国内募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