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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让日照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受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31日06:42 大众网

  大众网5月30日讯(记者 刘国林 通讯员 张宝华 金威代方军)5月17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了一起肇事逃逸案,经调解,受害人亲属获得赔偿金近17万元,数额和以前相比几乎翻了一番。

  2004年2月,日照市民司某驾驶面包车行驶时,与步行者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受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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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见状后驾车逃逸,第二天到公安机关自首。交警部门认定,司某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受害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依据自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2221元。

  据法官介绍,这起案件,是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的道路事故赔偿案。具体到刘某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受害人亲属获赔数额有了提高:丧葬费由约700元涨到了现在的约6000元,死亡补偿费由约5.5万元涨到了约15万元。如果是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刘某的这次事故获赔额将不超过10万元。

  与以往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都有了明确规定,专家称这有助于法官依法办案。

  记者从日照市交警直属大队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屡有受害人引用该司法解释索赔;损害赔偿标准更加明确,标准有所提高,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日益多发的交通事故。(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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