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法律不应让30年的承诺落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31日14:40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何向东 5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的受害人30年前被北京动物园的河马咬伤致死,由于死者当时身份是园林技校到动物园实习的学生,国家法律中没有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事件的园林局和动物园领导承诺,国家相关法律出台时,再追补赔偿。今年5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实施,其中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一个细节,说是死者的母亲起诉时,当时处理这件事的3位领导两位已经离开了人世,北京动物园的干部也已经换了多任。而正是由于目前惟一健在的抗美援朝老战士、当时任北京市园林局劳动处负责人的田先生信守当年的承诺,为死者家属写了长达几千字的书面证言,这起被尘封了30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才得以被法院受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个关于“信守承诺”的故事。 对于法律专家的关于案件诉讼时效的判断,我并不认同。我认为法律不应让30年的承诺落空。 从法律角度来看,说这起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倒不如说是一件合同纠纷。因为当年出事后,当事人已经就事件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个协议是个附条件的赔偿协议,即国家有法律规定时再彻底解决。也就是在今年,由于最高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的实施,才使合同的条件成就,但是现任园林局和动物园的领导却以无法律规定和政策为由而“反悔”,也就是说,园林局和动物园在该履行承诺时,却拒绝履行。因此,死者的母亲起诉他们,法院当然应当受理了。 可能那位法律专家的意思是,本案说到底,其实质还是解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那个学生死亡已经30年了,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时间远远超了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所以法院不会支持死者母亲的诉讼请求的。即使是这种情况,我认为法律专家的说法也不对。我查了一下民法通则,该法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认为本案恰恰是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案件。而且,当时园林局和动物园在解决事件时的承诺,事实上就包括了诉讼时效因素。对于当事人的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而且其效力高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遗嘱继承的效力就高于法定继承。对此,更有说服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就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而在本案中,即使按那位法律专家的话来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可是动物园分别在1998年、2001年和2003年3次对死者家属给予了困难补助,这些情节是不是也可以视为动物园是对“承诺”的重新确认呢? 一件尘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迟到,让死者的家属已经等待了30年,如果法律反过来却说是死者家属维权“迟到”了,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所以,我认为对于本案,法律是决不能让30年的承诺落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