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充分自治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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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31日21:1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柴海亮辛蒙行)当肯德基、麦当劳等世界著名饮食连锁店在内蒙古自治区开设分店时,他们都增加了一个蒙古文译名。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肯德基餐厅的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不是纯粹为了吸引蒙古族消费者,更主要是依法办事。”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为了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这个市用法规确定,各类市面招牌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其实,不仅在内蒙古,当外来企业进入中国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时,都要依照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办事,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随处可见的是维吾尔族文字招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餐饮业基本以牛羊肉等清真食品作为原料。 截至2003年底,中国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共制定了480多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国民族问题专家于兴隆说:“这只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自治权的一个方面。” 身为蒙古族的于兴隆,在2003年以前的十年时间里,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担任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职。他说:“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20年来,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了充分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由当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在中国,除汉族外,共有55个少数民族。全国现已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 为加大民族区域自治,中国于1984年5月31日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2001年对自治法进行了一次修改。这部基本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在政治、经济、法律制定、文化建设等各方面的自主权。数十年来,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得到充分满足。截至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已全部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各自治机关的工作部门中也配备了大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这在多方面得到了具体体现。为保障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中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时,其生育政策宽于汉族,一般规定,少数民族家庭可以生育2个或3个孩子,有些少数民族则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孩子。对此,38岁的藏族牧民巴桑深有体会。他居住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已经有了3个孩子。根据政策,藏族牧民生育子女不受限制。他的汉族邻居却最多只能有2个孩子。“我们少数民族处处得到政府照顾,包括生孩子。”巴桑微笑着说。 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还从本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出发,变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该法规定的男女婚龄分别降低两岁。 各民族自治地方还坚持充分尊重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习俗。比如,藏历新年、雪顿节、古尔邦节等少数民族传统节日被相关民族自治地方列入法定节假日;许多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也受到尊重。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取得的成功,与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充分自治权是分不开的。”鄂温克族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研究所研究员朝克说,“而这一切最终要反映在经济的发展上。” 中央政府数十年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超过万亿元,民族地区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东西部差距不断缩小。2003年,民族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1000多亿元,比五十年前增长110倍;比上一年增长11.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西藏、宁夏超过11.5%,内蒙古增速达到16.3%,位居全国第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