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奖公证细则(试行)》开奖现场有纷争公证应暂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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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02:15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开奖公证的有关程序如何?公证人员审查监督的范围是什么?为了进一步明确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职责,维护开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司法部日前颁布了《开奖公证细则(试行)》。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司法部关于规范现场监督公证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这个细则的突出特点是设置了开奖公证程序,明确规定了开奖公证是公证人员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
“凡在现场监督公证中出现严重问题、对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定要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员、公证处主任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强调,凡出具假证的,一经发现,对承办人员要坚决清理出公证队伍,对其所在公证处一律停业整顿。 六种情形下应拒绝公证 试行细则规定,公证处发现有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公证: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 (四)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 (五)主办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主办单位阻挠公证人员依法对开奖活动实施监督的。 五种情形下应建议暂停 试行细则规定,在开奖现场,公证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主办单位妥善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应当建议主办单位中止开奖活动: (一)发生开奖纷争或者秩序混乱的; (二)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 (三)中奖的彩票或者奖票需要核实真伪而未进行核实的; (四)中奖结果待确定的; (五)公证词中涉及的中奖人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上述情形解决后,开奖活动继续进行的,应当给予公证;主办单位拒不解决的,应当拒绝公证;开奖活动中止后仍然无法解决的,应当终止公证。 非法公证要负刑事责任 试行细则规定,承办开奖公证的公证处及公证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主办单位串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购买或者收受本次有奖活动的彩票、奖票或者设奖物品。 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违反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纪律惩戒、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非法干预开奖公证活动的,应当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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