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嫁”被判双倍赔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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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03:11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对方1万元定金后,刘女士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昨天,顺义法院确定刘女士一房二卖实属违约,判决其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今年3月6日,张先生以23.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在顺义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依约先支付了定金1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由张先生通过银行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待银行划拨后再一次交齐。几天后,刘女士通知张先生,房子不卖了。3月19日,刘女士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为此,张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定金。而刘女士表示,因为张先生是外地人,怕他不能贷款,才在收取定金后反悔。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女士一房二卖属违约行为,判决其双倍赔偿定金2万元。以案说法 据办案法官王永林介绍,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张先生按约交了定金,而刘女士却在收到定金后拒绝履行合同,并将房屋卖与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的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