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节假日须提前支付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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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04:4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王桐)付出劳动理所应当得到报酬,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获悉,《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提交会议讨论和修改,6月4日上午,大会将就对此条例进行表决。 这一条例的拟定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4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曾向社会公布《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
据了解,草案修改稿除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外,还规定,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用人单位原则上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也可以周、日、小时支付。修改稿还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手续之前付清劳动者应得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