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不作为”派出所所长被判刑半年缓刑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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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08:32 新华网 | |||||||||
四川阆中农民李茂润状告公安局不作为一案再起波澜,“不作为案”中的当事派出所所长罗中明被南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疯子的追杀,李茂润向水观镇派出所求助,但当时水观镇派出所所长罗中明未及时派警察帮助李茂润。5月19日晚,郑国杰背着铡刀往李茂润楼上冲,
事发后,李茂润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索赔235万元。此案系四川省首例状告警察不作为案件。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明确批复:“不作为要赔”,同年9月4日,阆中市法院判决:阆中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公安局赔偿原告19751.32元。在诉讼过程中,罗中明被调整为一般民警。2003年2月,南充市检察院决定,由阆中市检察院对罗中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8月,提起公诉。今年5月27日,南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疯子追杀李茂润一案中,罗中明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