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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一月盗窃22次 巩义一被告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10:52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6月1日电(记者梁鹏)河南省巩义市一被告人因教唆未成年人一个月间连续盗窃22次,对社会安定造成恶劣影响,近日被法院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03年9月被告人赵延军在巩义市火车站认识了荥阳市的未成年人马某某((14岁)、马某(15岁),赵延军通过施以小恩小惠的手段,为二人提供食宿及衣物,唆使二人进行盗窃,所盗财物交于被告人赵延军支配;后又经其同意,马某某、马某二人又物色巩义市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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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的宋某(14岁)共同盗窃,2003年9月13日至2003年10月一个月里,采用入户盗窃的手段,连续在巩义市西村镇、回郭镇、芝田镇、站街镇、南河渡镇盗窃22起,盗得现金及财物折价累计20864元。

  2004年3月,巩义市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属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作出了判处被告人赵延军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等14人经济损失18319元。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唆使未成年人实施团伙犯罪,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对社会的安定也起到破坏作用,性质十分恶劣,受到从重处罚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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