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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打工权益 山东禁止“包工头”招用民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11:49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6月1日电(记者董振国)为保护农民进城打工权益,规范招用农民工行为,山东省日前出台禁令: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再招用农民工,个人包括“包工头”一律不准招用农民工。

  据山东省劳动部门介绍,“包工头”作为工程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联系纽带,在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近些年,相当多的“包工头”存在克扣、拖欠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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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权益。

  在山东省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只有经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在山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招用农民工,个人不得招用农民工,而“包工头”作为个人将不能再招用农民工。

  山东省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山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关系、工资和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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