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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 年减负498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12:11 新华网

  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长春市政府第二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据悉,此次 清费减负共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79项,其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3项,暂停22项,降低或免收40项,规范收费行为 4项,预计年减负金额4988万元。

  长春市政府在今年3月21日,曾经公布了第一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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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清理整顿了涉及建委、公安 、工商、教育、民政、劳动、卫生等7个部门的53项收费,年减负金额近8000万元。至此,长春市两次清费减负共为企 业、群众和社会减轻负担近1.3亿元。

  记者从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还了解到,长春市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并将在今年三 季度向社会公布。另外,长春市委、市政府将对第一批、第二批清费减负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严格禁止自立项目,擅自提 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强行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 任,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屡查屡犯的,将依法从重处理,绝不姑息。

  下一步,长春市将在全面调查清理的基础上,确定《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长春市政府要求, 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没有正当理由的,必须足额征收到位。对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禁止收费。长春市政 府将研究制定《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对收费程序、收费环节、收费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各收费单位的责任和义 务,严格规范收费自由裁量权,全面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是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管理的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到 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做到持证收费。各收费部门要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执收单位要在收费显著 位置对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长春市软环境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7660909

  长春市物价局投诉举报电话:12358

  长春市财政局投诉举报电话:8562831

  降低或免收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长春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由建安工作量的1.8‰降为1.5‰

  2.长春市运输管理处对农村拖拉机农户收取的养路费,标准按机动车月费额的40%降为20%

  3.长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向业户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警示牌工本费,标准由90元降为70 元

  4.降低长春市牧业管理局畜禽及畜产品检疫费标准。其中畜禽检疫费:猪由现行收费标准10元/头降为6元/头 ;禽类(兔)由0.25元/羽降为0.20元/羽;犬、羊5元/头降为3元/头;牛、鹿、马、骡、驴由22元/头降为 15元/头。畜禽产品检疫只对“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场”按照货值的0.7% 降为0.49%

  5.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向个人收取的求职登记费,标准由5元/人降为2元/人

  6.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收取的展位费(普通),标准由(普通)200元/位降为100元/位

  7.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向个人收取的人才素质测评费,标准由150元/位降为80元/位

  8.长春市人防办对民政福利项目(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

  9.长春市人防办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等建设项目,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

  10.长春市人防办对经济适用房、列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宅部分,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

  11.长春市人防办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免收人防结建费

  12.长春市人防办对因遭受火灾、水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结建费

  13.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享受特困待遇下岗职工开办的企业免收生产许可证费

  14.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消费者购买眼镜的委托检验,免收检验费

  15.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低保户免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

  16.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群众来信来访,需现场环境监测和突发性环境事件免收监测费

  17.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环保“三同时”项目审批或年检免收工本费

  18.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部分检验、检定费共23项

  (1)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锅炉安装检验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1%降为按工程总造价的0.6%

  (2)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检验费,对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个人 办理委托检验,减收50%委托检验费

  (3)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标准由96元/台降为90元/台

  (4)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瞳距仪检定费,标准由168元/台降为100元/台

  (5)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眼压计检定费,标准由152元/支降为102元/支

  (6)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半导体点温计检定费,标准由64元/支降为50元/支

  (7)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光学高温计检定费,标准由240元/支降为150元/支

  (8)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磁电式转速表检定费,标准由520元/只降为400元/只

  (9)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水流量标准装置检定费,标准由1560元/台降为1100元/台

  (10)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100L钟置式气体流量装置检定费,标准由1360元/台降为100 0元/台

  (11)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50L钟置式气体流量装置检定费,标准由1080元/台降为900元 /台

  (12)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动Ⅱ型压力变送器检定费,标准由336元/台降为300元/台

  (13)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动Ⅲ型压力变送器检定费,标准由640元/台降为500元/台

  (14)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火焰光度计检定费,标准由400元/支降为300元/支

  (15)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检定费,标准由1024元/支降为800元/支

  (16)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脑电图机检定费,标准由800元/台降为500元/台

  (17)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三相四线电能表检定费,标准由48元/只降为40元/只

  (18)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三相三线电能表检定费,标准由56元/只降为45元/只

  (19)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压互感器检定费,标准由120元/台降为100元/台

  (20)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流互感器检定费,标准由144元/台降为120元/台

  (21)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下岗职工、低保户和残疾人公用电话计费检定费,标准由64元/台降为20 元/台

  (22)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下岗职工按50%收取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

  (23)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集贸市场持有下岗证、低保户证、残疾人证的经营业户使用的秤减收50%计量检 定费

  规范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1.长春市土地评估所收取的土地评估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2.长春市国土资源管 理局收取的档案查询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3.长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在发证或年检时严禁 指定业户购买音像制品;4.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复检费中的弹性收费执行最低限。

  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向农民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2.向农民收取的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3.长春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向用地单位收取的土地公告费;4.长春市药监局收取的医药企业公告费;5.向农民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 维护管理费;6.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7.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费;8.向 农民收取的取水许可证工本费;9.向运输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条码交费卡及补办工本费;10.长春市人事局《奖励证书》工 本费;11.长春市人事局《工作日记》工本费;12.长春市人事局《公务员培训证》工本费;13.向符合征地条件的“ 农转非”人员落户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暂停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向企业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2.向印刷企业收取的印刷管理费;3.向书报刊(亭)收取的书报刊管理 费;4.《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5.《木材运输许可证》工本费;6.《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7.《木材加工许 可证》工本费;8.《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本费;9.《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工本费;10.向机关、事 业单位收取的《工资手册》工本费;11.向事业单位收取的聘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表格费;12.向出版刊物单位收取的内 部资料出版物审读费;13.政府采购业务费;14.林业建设保护费;15.吉林省省会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 16.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向企业收取的技术合同登记费;17.出租车计价器修理和更换驱动轮胎计量检定费;18 .早晚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费;19.向事业单位收取的聘用制干部续聘费;20.向事业单位收取的聘用制干部调转手续 费;21.向企业收取的联合招聘费;22.向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出国政审费。(记者胡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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