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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7月1日实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14:0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龙虎网讯】昨天,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了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互联网交易也要明码标价

  《办法》规定,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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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以下统称明码标价),互联网上涉及价格和收费的行为也适用此《办法》。

  居委会及个人有监督举报权

  《办法》明确,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有权监督明码标价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类市场的主办者,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贯彻明码标价规定。

  “自选”收费项目须明示

  明码标价要求商品经营者以商品标价签的形式,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还应当同时标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项目名称、服务价格等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公示收费的项目名称、对象(范围)、标准和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等内容。同时,属于缴费对象可以选择的非赢利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则应当标明“自愿选择”字样。

  组合商品应“一品一价”

  对组合商品可以拆分为多件商品的,《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一件商品的名称和价格。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标示价格有附加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使用与价格标示同等色彩、同等或更大的字体明确标示。对采取价外馈赠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确切标明馈赠的品名规格、数量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数量和方式等内容。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的,也应当同时标示限制要求。

  “原价”须有出处,不得价外加价

  《办法》对“降价”也作了规范。降价(优惠、折扣)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使用明显区别正常标签降价标识,并标明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等内容。处理商品要有特别标明。而这里指的“原价”,必须是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沈佳、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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