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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公私债权7年无法执行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18: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特稿/陆陈胜

  整整7年了。经上海市某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总额达2000多万元之巨、由多家企业享有的公私债权,从1997年始,迄今为止都还只是一个个纸上的画饼、水中的幻影,无从执行,难以兑现。缘由何在?恰恰是在这些生效判决书之外,这个法院还作出了另一份对上述公私债权完全忽略不计的民事调解书。在债权人有多家而债务人为同一家的情况下,法官
却把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悉数“调解”给了上述多家债权人之外的另一家债权人。顾此失彼的错误如此明显,但旷日持久无人纠正,无人负责。司法公正遭遇的嘲讽,司法权威自酿的尴尬,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疲软,无可掩饰地凸现了出来。

  调解书的这边,悲死守法人;调解书的那边,乐死胆大者

  坐落在上海东北角松花江路上的华云大厦,是一座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的星级宾馆,建成开业于上个世纪的1994年。此前此后,它的“开发者”们以财产抵押、借贷、收取承包款、替人担保借贷并占用借款等各种方式,获取了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上海银行京东支行、上海裕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勤实业发展公司、上海儒信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玉环春晖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多笔巨款,却无一按约归还,因而很快就引发了一波又一波官司。按照法院早在6~7年前就作出的判决,华云大厦应当归还这些单位的债款总额至今已达2000多万。多年来,债权人一直强烈呼吁法院强制执行以兑现各自的债权,但是,那份已将华云大厦财产权益全盘处置的民事调解书,却成了他们无法逾越的障碍……

  调解书的这边,愁死守法人;调解书的那边,乐死胆大者。

  圈钱有术还债无心 连偷带骗一路过关

  胆大者中第一人,姓丁名步华,江苏靖江人氏,曾在上海服役数年。退伍后在任职靖江某公司业务员期间,他即因挪用公款触犯刑律,后投案自首退清了赃款,检察院才免予起诉。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他以海南华通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重返上海,游说某自控设备厂(以下简称自控厂)提供土地,由其公司出资,双方“联营”建造华云大厦。据知情者披露,丁步华号称注册5000万元的华通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用于建设华云大厦的几千万资金,其实绝大部分都是从银行和众多企业“开发”出来的。

  华云大厦建成开业,丁步华顺理成章地当上了华云大厦公司总经理。但他有圈钱的魄力和挥霍的气派,却无经营的能力和还债的底气。宾馆营业不盈反亏,承诺每年给自控厂的100万元土地租赁费也几乎成了泡影。更有众多债权人纷纷上门,自控厂饱受连累,还得继续为丁步华经营华云大厦垫资。他们懊悔不及,不久就断然向法院起诉华通公司和华云大厦公司违约,要求收回经营权,终止联营。

  讼端一开不可收拾,众多债权人也纷纷入禀法院索还欠款。判决结果自然不言而喻。倒是自控厂和华通公司及华云大厦公司的官司因事涉联营比较复杂,一时半会儿未曾下判。丁步华心知大势不妙,遂使出了一招抽身之计,把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换成了他的哥哥丁步荣,又把华云大厦公司法人代表换成了另一股东杨某,自己则溜之乎也。

  曾任华云大厦公司副总经理的杨某是军队转业干部,法制观念较强,担任总经理后,他审时度势,清醒地看到,为挽救宾馆瘫痪和众多员工失业的颓势,为还清债务,只有出售或转让华云大厦。他对债权人表明了这个想法,得到了大家的认可。有人马上向他介绍了正想在沪置业的某省驻沪办事处。双方经几次磋商,达成了以5000万元转让华云大厦的初步意向。

  丁步华得知消息,又打起了自己的算盘。他暗中找到自控厂,利用他们急于解套的心态,提出愿将华云大厦建筑物以1800万的低价转让给自控厂,自控厂再按5000万元转让给某省沪办,条件是他从中提取好处费700万元。双方果然一拍即合。于是丁步华趁华云大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出差外地之际,窃取了华云大厦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向法院提出了调解方案。

  1997年6月,尽管其他债权人早已多次申请执行华云大厦公司财产、杨某回沪后向警署报案又向法院紧急报告公章被盗,但在一些难以公诸于世的复杂因素的左右之下,一份使这些债权人瞠目结舌的民事调解书终于还是出台了。因为“内容违法”,它曾一度被撤销。但不久它又得以第二次出台。它认可了华通公司和华云大厦公司将所有财产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控厂一家的行为,并宣告双方联营终止。

  凭着这份民事调解书,自控厂又把华云大厦高价卖给了某省驻沪办。丁步华也如愿以偿地拿到了700万元,从此在上海滩销声匿迹。

  尽管其他债权人对华云大厦享有抵押、公证在先、法院查封、扣押在先的索偿财产优先权,但一纸调解书把他们手中的判决书统统成了有效的废纸。在调解书的荫庇之下,恶意逃废巨额债务的华通公司无人追究,主谋者丁步华等人也逍遥法外。

  权利发出痛切而沉重的呼唤

  关于调解书的错误,华东政法学院顾功耘、傅鼎生、吴弘和复旦大学胡鸿高等四位知名法学教授作了详尽的剖析。他们指出,调解书认定诉讼主体有误,程序违法。所谓诉讼主体有误,是因为华云大厦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是杨某而非丁步华,有虹口区工商局注册登记材料可证。上海市某中院在另一民事判决中也确认过这个事实。而调解书对上述事实视而不见,反而认可了盗窃公章假冒华云大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丁步华作为调解书一方主体。诉讼程序上的这种错误导致华云大厦公司和诸多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被剥夺,绝大部分财产被瓜分殆尽。

  他们又指出,调解书无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和强制措施,违法处分华云大厦公司财产,其内容无效。华云大厦公司曾将其建筑物三十年使用权、收益权及相关机器设备所有权抵押给了浦发银行普陀支行,并办理了公证文书。扬州市中级法院也扣押了华云大厦建筑物部分场所。但调解书对这些具有合法效力的法律文书全然不顾,认可了丁步华等人低价转让华云大厦财产的非法行为。

  他们还指出,华云大厦公司的核心财产是固定资产华云大厦这座建筑。而调解书将华云大厦这个公司和华云大厦建筑物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视公司如不存在,先将核心财产华云大厦建筑物瓜分殆尽,然后又把两个概念分开,让华云大厦公司这个“空壳”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华云大厦公司独立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一无所有,其他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也无法落实。

  法学教授们认为,这种非法处分企业财产的调解书,与《民法通则》、《公司法》、《担保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相悖,是无效的。其恶果是银行贷款全部被逃废,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基于调解书极为明显的错误,几年来债权人始终锲而不舍地要求予以纠正,还司法公正于债权人。但一直未果。最近,有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法官知道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还制作这样的民事调解书,那就是司法不公;如果法官确实是在不知道有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制作了这份民事调解书,但债权人长期提出异议却得不到解决,那就说明法院的纠错机制出了问题。

  无论是审判中的司法不公,还是审判之后有错不纠知错不改,都不应该永久维持下去。向着权力,权利发出了这样痛切而沉重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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