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拍卖办公楼缘何捎上停车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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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18:13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公权如何讲诚信? □本报特稿/记者 卢劲松 江苏省无锡市有个新开河小区,是由无锡广厦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开发的,小区周边是5幢住宅楼,小区开发前“遗留”下来的一幢六层楼的广厦公司办公楼
2003年8月18日,广厦物业公司贴出告示,称广厦公司由于破产,导致新开河5号(办公楼)已拍卖给私人,要求在该场地停放的车辆10天内清场让地,逾期将视作无主车处理。 得到通知,小区业主大吃一惊:拍卖办公楼与我们无关,怎么连小区的公共场地也被拍卖? 原来,广厦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借了交行无锡分行的款项还不出,交行无锡分行遂起诉至无锡崇安区法院。由于广厦公司无力偿还其债务,所以崇安法院就将广厦公司的办公楼进行评估和拍卖。结果,荣某和宋某以300万的价格拍得办公楼,其建筑面积为1381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为230平方米。 2003年元月20日,崇安区法院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解除对无锡市新开河5号办公楼土地的查封。新开河5号办公楼的房屋产权归买受人荣某和宋某所有,请给予办理有关权证手续。 谁知,国家土地资源局将毗邻办公楼的场地813平方米从广厦公司也转入到荣某和宋某的手中,土地证为锡崇国用(2003)第297号。其后,荣某与宋某又将该地转卖。 在物业公司贴出清场让地的当天晚上,新开河小区的207户业主召开了紧急大会,会上,群情激愤,业主们一致认为,要采取一切合法手段搞清楚小区的场地究竟属于谁?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了解,小区的业主确信,小区的场地使用权不属于广厦公司,而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1991年10月3日,广厦公司从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无锡公司受让了新开河5号的六层办公楼,但转让协议中未见涉及该场地的只言片语。 1992年3月26日,无锡市计委以(1992)第112号文件批准广厦公司在新开河地区拆除旧房,改建住宅。 1992年7月16日,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1992)第130号文件颁发给了广厦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所附的(92)第135号规划定点图上特意注明,该项目建设位置定点于图示位置,扣除定点范围内保留两六层楼用地(其中一幢就是广厦公司的办公楼),总占地面积为9385平方米。还特别指出:“在该用地内,须安排50车位的社会停车库。” 1995年4月5日,无锡市规划局批准签发了广厦公司的小区设计方案,规划局在审批意见栏中明确规定:“整个住宅(小区)只能在新开河道路上设置一个进出口。保留的公司办公楼出入口只能在南侧沙巷设置,办公区与住宅之间应用建空围墙分隔。” 从字面上理解,广厦公司办公楼只能在小区外面开门,不能把门开在小区内。但实际上,广厦公司的办公楼对着小区也开了一个门,并且广厦公司以安全为由,在原规划建游泳池和车库的场地拦了一道围栅。业主们只要不影响停车及活动,也未在意。 1995年11月,规划局在新开河小区总平面图上,标有明确的游泳池和车库(该图因无公章,故崇安法院在其后的诉讼中不予认可)。 特别是,直到2004年3月广厦公司的办公楼里还保存着当年销房时的模型,上面明明白白地标有游泳池和车库。 在多次和有关部门交涉无效后,新开河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无锡市国土局颁发的(2003)297号土地使用证。因为在办公楼拍卖后,无锡市国土局又作为出让方以48万余元的价格,将该场地出让了。业主们认为,国土局协助办理的是新开河5号的房产权证,并非是813平方米的场地,被告故意扩大了土地使用权的颁证范围,侵占了业主共有的停车场。 其后,无锡市中院将该案移至崇安区法院审理。 在庭上,被告拿出了国土局发给广厦公司的(1996)年第42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声称该场地是无锡市广厦公司的保留用地而非新开河小区商品房用地。 2003年12月,崇安法院以裁定书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 被告国土资源局依据崇安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是协助执行行为,且其协助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系崇安法院依法拍卖的标的,属合法的执行行为,被告的这一协助执行行为,是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羁束的行为,故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原告不服,再上诉至无锡中院。但2004年3月,无锡市中院再一次以裁定形式和同样理由驳回上诉。 对于国土局将8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给予过户这一行为是否属崇安法院的拍卖范围?业主们回答是否定的。1、不论“民事裁定书”还是“协助执行书”,请国土局协助办理的只是办公楼的房地产权证,并不涉及停车场。2、无锡华东拍卖行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无锡第二公证处的《公证书》也证明拍卖的是办公楼,建筑面积1381平方米,根本未涉及停车场。业主们认为,国土局颁发813平方米的土地证,是独立行政行为,而非司法协助行为。 那么1996年的土地证究竟又是怎么来的呢?无锡市规划局也不清楚该证是怎么来的,发证是否有依据,记者带着这问题,走访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局的王局长得知记者的来意后,安排一位处长接待记者。 那位处长对记者说:我们倪副局长曾对上访的业主们说,我们国土局每发一份土地证都是依法的,如果你们认为我们发证违法,侵犯了你们的权利,可以就1996的土地证再打行政官司。今天你们记者来,我也只能这样回答你。1996年的土地证,对小区业主来说是个无法解开的谜。 政府官员是老百姓的公仆,其职能不仅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记者认为,如土管局真有依据,完全可以给业主们解释和说明,只要晓之以理,待之以诚,相信业主们也会通情达理的,完全不必故弄玄虚。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